服务条款
■第一章总则
(适用范围于2014年7月1日修订)
第一条我们与旅行者签订的旅行合同安排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这些条款和条件中未指定的事项受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的约束。
2.如果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不给旅行者造成不便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订立特别协议,则不论前款的规定如何,该特别协议均具有优先权。
(术语的定义)
第2条在本协议中,“旅行安排合同”一词的定义是公司由旅行社/住宿公司等提供的,代表旅行者的旅行,代表旅行者的代理人,中介人或代理人提供的运输。提供安排住宿和其他旅行服务(以下简称“旅行服务”)的合同。
2.在本协议中,“国内旅行”是指仅在日本旅行,而“海外旅行”是指除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
3.在本协议中,“旅行费”一词是指票价,住宿费,为安排旅行服务而支付给运输和住宿代理机构的其他费用等,以及公司规定的旅行业务合同处理费(已更改)不包括手续费和取消费。)
4.“通信合同”在本节中是指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通信方式与公司合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合作伙伴公司”)的卡会员提出申请。由合作伙伴公司订立的安排旅行合同,该合同根据公司为旅行者提供的与旅行价格等相关的索偿要求或义务,与要履行索偿或义务的日期分开定义。这意味着旅行者同意根据卡会员协议事先达成的安排旅行合同,并且旅行价格等应按照第16条第2款或第5款规定的方法支付。
5.本节中的“电子同意书”是对合同申请的同意书,是指计算机,传真机,电传或电话(以下简称“电子计算机等”)的一种传输信息的方法。通过连接旅客使用的电子计算机等的电信线路。
6.在本协议中,“卡使用日期”是指旅行者或公司必须根据安排的旅行合同履行旅行价格等的付款或退款义务的日期。
(安排结束债务)
第三条如果公司在好经理的照顾下安排旅行服务,则根据已安排的旅行合同履行公司义务的行为将被终止。 因此,即使由于能力不足,请假,不适当的条件等原因,我们未能与运输/住宿机构签订提供旅行服务的合同。此外,旅行者必须向公司支付旅行费用公司规定的服务合同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 如果签订了通信合同,则该卡的使用日期应为通知旅客该公司无法订立提供运输和住宿设施旅行服务的合同的日期。
(爱人)
第四条公司在履行安排旅行合同时,可以将安排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在日本或在日本境外的另一家旅行业务承包商,作为业务安排的人或其他助手。
■第二章合同订立
(合同申请)
第五条有意与公司订立旅行社合同的旅客,必须填写公司规定的申请表,并与公司另行规定的申请额一起提交本公司。 。
2.打算与公司订立通信合同的旅行者必须将其会员号码和所需旅行服务的内容通知公司,而不论前段的规定如何。
3.第1款中的申请费将作为旅行价格,取消费以及旅行者必须向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的一部分。
(拒绝订立合同)
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公司不得对安排旅行合同作出回应。
1.试图订立通信合同时,旅行者无法按照合作伙伴公司的卡会员规则(例如旅行者持有的信用卡无效)偿还与旅行价格等相关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什么时候。
2.当旅客被视为be徒,徒同伙,徒徒,徒联属公司或其他反社会势力,例如大会堂时。
3.当旅行者提出暴力要求,不合理要求,在交易方面的恐吓行为或暴力行为或类似行为。
4.当旅行者散布谣言,使用假对策或利用权力破坏我们的声誉,阻碍我们的业务或进行任何其他类似活动时。
5.本公司还有其他业务方便之处。
(签订合同的时间)
第七条旅行社合同应当在公司接受合同订立并接受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后订立。
2.不论前款有何规定,应在公司根据第五条第(2)款发出受理申请的通知时订立通讯合同。 但是,如果在此类合同中签发了电子同意书,则应在通知到达旅客时予以确定。
(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定)
第八条尽管有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书面特别协议,仅在接受合同订立的情况下,不支付申请费的方式订立旅行合同。
2.对于前款,订立旅行合同的时间将在前款文件中阐明。
(门票,住宿券等的特殊规定)
第9条不论前条第5条第1款和第1款的规定如何,公司均应仅出于安排旅行合同的目的而安排旅行服务或住宿服务,并以旅行价格作为口头交换签发表明有权接受要约的文件的人可以接受申请。
2.对于前款的,旅行社的合同应在公司接受合同订立后订立。
(合同文件)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订立旅行合同后立即向旅行者提供描述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价格和其他旅行条件以及与公司职责有关的事项的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号)。 但是,如果您签发了表明有权获得公司安排的所有旅行服务的旅行票,住宿券或其他旅行服务的票,则可能不会签发协议。
2.如果已经签发前款所述的合同,则本公司有义务根据安排旅行合同进行安排的旅行服务范围应在该合同中规定。
(如何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征得旅客事先同意的情况下,签发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价格和其他旅行条件以及订立旅行合同时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如果代替签发描述该事项的书面文件或合同,而是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提供了本文件中将要描述的信息(以下称为本条中的“所述事项”),将条目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上提供的文件中。
2.在前款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用于记录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上描述的项目的文件,则在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上提供的文件(仅旅行者记录信息)并确认旅行者已查看该信息。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合同明细变更)
第十二条旅客可以要求公司变更旅行路线,旅行服务的内容以及安排旅行合同的其他细节。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尽可能回应旅行者的要求。
2,根据前款旅客的要求变更旅行合同内容的,旅客应当在已经取消的情况下,向运输/住宿代理机构支付取消费,罚款金和其他变更费。完成安排。除了支付所需的费用外,您还必须支付我们规定的变更费。 此外,由于旅行安排合同内容的变化而引起的旅行价格的任何增加或减少,都应归因于旅行者。
(旅客自愿取消)
第十三条旅行者可以随时取消全部或部分已安排的旅行合同。
(2)如果根据前款的规定取消了安排旅行合同,则旅行者应支付旅行者已经提供的旅行服务或尚未提供的旅行服务的取消费。除了支付罚金和其他交通或住宿设施费用外,您还必须向公司支付公司规定的取消手续费和应由公司获得的手续费。嗯
(由于旅客原因而取消)
第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旅行合同。
(1)当旅客未在规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旅费。
(2)如果签订了通信合同并且旅行者的信用卡无效,则旅行者将无法按照合作伙伴公司的会员资格规则清偿与旅行价格等有关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3)当确定旅客属于第6条第2至4款中的任何一项时。
2,如果根据前款规定取消旅行社的旅行合同,则旅客应已支付尚未提供的旅行服务的取消费,罚款和其他运输/住宿代理机构,除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外必须支付的费用,公司还必须支付公司规定的取消手续费和公司将要收取的手续费。
(由于本公司原因而取消)
第十五条旅客因公司原因不能安排旅行服务的,可以取消旅行安排合同。
2,根据前款规定取消旅行社合同的,公司应当向旅客已经提供的旅行服务的运输/住宿设施等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除了必须支付的费用外,已经收取的差旅费将退还给旅行者。
3.前款的规定并不阻止旅行者向公司索赔损失。
■第四章旅行价格
(旅行价格)
第十六条旅行者必须在旅行开始前,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支付旅行费用。
2.签订通信合同后,我们将使用合作伙伴公司的卡在规定的凭单上不带旅行者签名的情况下收取旅行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卡的使用日期应为公司将确认的旅行服务内容通知旅客的日期。
3.如果在旅行开始之前由于旅行/住宿设施的票价或票价的调整,汇率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旅行价格发生变化,则公司可以更改旅行价格。
4.在前款的情况下,旅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应归因于旅行者。
5,如果公司与旅行者签订了通信合同,并且根据第3章或第4章的规定由旅行者承担费用等,则公司应使用合作伙伴公司的卡将在没有规定旅行券上旅行者签名的情况下为您支付此类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卡的使用日期应为我们通知旅行者应支付的费用等金额或公司应退还给旅行者的金额的日期。 但是,如果公司根据第1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取消了旅行合同,旅客应在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向公司支付公司指定的付款方式。您必须支付费用。
(支付旅费)
第十七条公司为安排旅行服务,应当向旅客支付给运输,住宿代理等的费用和手续费(以下简称“支付旅行费”)。 。 )如果已经作为旅行价格收取的金额不匹配,则旅行完成后,将按照下一段和第三段中的规定迅速结算旅行价格。
2.如果结算旅行价格超过已经收到的旅行价格,则旅行者必须向公司支付差额。
3.如果结算旅行费少于已经收取的旅行费,我们将退还差额给旅行者。
■第五章组织/小组安排
(组/组安排)
第十八条公司应就多名旅客在同一行程中同时旅行并适用其责任代表(以下简称“承包人”)订立的旅行协议订立合同。应用规则。
(经理人合约)
第十九条除公司签订特殊协议的情况外,合同负责人对缔结构成旅行的旅客(以下简称“构成人”)具有一切代表权。组或组。因此,与相关组织/团体有关的旅行业务协议和第22条第(1)款所述的业务有关的交易应与合同经理进行。
2.合同负责人必须在公司确定的日期之前向公司提交会员名单或将会员数量通知公司。
3.对于当前或预期欠成员的合同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果合同负责人未陪同组织或团体,则旅行开始后,由合同负责人事先任命的成员将被视为合同负责人。
(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与合同负责人订立安排旅行合同时,不论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何,均可在不收取申请费的情况下接受安排旅行合同的订立。
2,如果根据前款规定订立安排旅行合同而没有收取申请费,则公司应向合同负责人签发证明事实的文件,并签发安排旅行合同上述文件发布时。
(更改组成)
第二十一条合同负责人提议变更组成部分时,公司应尽可能作出回应。
2.因前款变更而引起的旅行价格的增减和变更所需的费用属于会员。
(运送服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承包负责人的要求,可以向引诱人员提供组织或者团体提供引诱服务。
2.导游提供的旅行服务的内容原则上应是在预定旅行路线上进行团体活动的工作。
3.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为8:00至20:00。
4.公司提供乘车服务时,合同经理必须向公司支付规定的乘车服务费。
■第六章责任
(我们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根据第四条规定代表公司或公司作出安排的人(以下简称“安排代理人”)在执行安排旅行合同时,应是故意的或可以忽略的。如果您确实损坏了旅行者,则您应对损失负责。 但是,只有在损坏发生后的第二年内通知公司。
2.当旅行者由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中止提供旅行服务(例如运输/住宿设施,公共办公室的命令)或其他不涉及我们公司或代理机构的原因而遭受损害时。除前款情况外,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不论前款的规定如何,公司应自发生损害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出行李的损害,并且对于国内旅行,在14天之内,每位旅客最高可负担150,000日元的赔偿。 (除非公司有意或重大过失),必须在21天内通知公司。
(旅客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旅客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失的,旅客必须赔偿损失。
2.签订安排旅行合同时,旅行者必须使用公司提供的信息,并努力理解旅行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安排旅行合同的其他详细信息。
3,为了使旅行开始后能够顺利地接受合同规定的旅行服务的旅客,为提供与合同中记载的服务不同的旅行服务,应迅速通知旅行目的地。这个事实。我们的公司,我们的代理商或
4.您必须通知旅行服务提供商。
■第七章还款业务保证金
(还款业务押金)
日本旅行社协会第25条担保雇员(东京都港区虎之门4-1-1-20田中山大厦5楼)。
2.与公司签订旅行协议的旅行者或会员,应从日本旅行社协会存入的偿还业务保证金中支付交易产生的应收款项300万日元。您可以收到。
3,本公司已按照《旅行合同法》第22-10条第1款的规定向日本旅行社协会支付了抵押担保押金,因此第7条我们不会根据第1款存入商业押金。